急诊电话:0912 - 6199238(护办) 6199237(医办) 长者版
院训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医保药价

榆林市第五医院医疗保险政策

2020-07-24 10:22:36.0 来源:供稿:医保部 贺炯博 访问:1615
打印 【字体:

  榆林市第五医院是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也是榆阳区门诊慢特病鉴定定点医院(暂限办理精神类疾病)。为了保障患者的医疗保险权益,现将医保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保险的类别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 住院起付线

  城镇职工:300元。

  城乡居民:800元。

三、支付办法

  (1)床位费支付标准:

  城镇职工:30元/日/人。

  城乡居民:25元/日/人。

  (2)医疗检查检验项目支付标准:

  城镇职工: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普通检查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磁共振、CT,城镇职工按80%单项核算。

  城乡居民:单价300元以下的(含300元)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300元-5000元之间的(含5000),按60%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按50%纳入支付范围。

  (3)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城镇职工:医用特殊材料使用首选国产材料,特殊病情必须使用进口材料时要履行告知及审批程序。医用材料参照国内普通材料标准,标准以内的按80%单项核算;超过限价的,国产材料按70%单项核算,进口材料按60%单项核算。单病种患者专用特殊材料费用,不包括在单病种结算费用中,实行单独按比例结算。

  城乡居民: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1000元-5000元之间的(含5000),按60%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5000元-20000元之间的(含20000),按50%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按40%纳入支付范围。

  (4)院前检查:

  城镇职工:住院前2天内与本次住院相关的检查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刷医保卡的不报)。

  城乡居民:入院前3天内的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门诊诊断性检查、检验费,入院后病历中有记载的。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因本院条件限制,经科主任审批后在院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支付范围,按实施检查医疗的住院支付比例单项核算,但有关资料须齐全,病历中有记载。

  (5)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费项目)×92%(退休人员94%)。

  城乡居民:(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费项目)×75%(贫困户85%)。

  (6)单病种报销严格执行《榆林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按病种付费疾病定额及支付标准》。

四、封顶线:

  城镇职工:不设封顶线。

  城乡居民:按自然年度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大病最高支付限额30万。

五、入院登记

  医保患者住院后24小时内需携带住院申请单、病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医保科进行医保系统入院登记。

六、住院管理

  患者住院期间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冒名顶替、挂床住院。

七、出院报销

  职工医保:携带患者医保卡、身份证、病区扎账单、诊断证明先到医保科审核,后到出院窗口结算。

  城乡居民:患者携带身份证(儿童无身份证携带户口本和代办人身份证,新生儿携带户口、出生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非本人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病区扎账单、诊断证明先到医保科审核,后到出院窗口结算。 

  备注:城乡居民不报病种及项目以专题文件为准。

  住院期间,如果您对医保政策有疑问,请咨询医务人员或者医保部工作人员。

 

  医院地址: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167号院内南侧大楼

  医保咨询电话:0912-6199240